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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旅游经营者组织、接待出入境旅游,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,未及时向公安机关、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
文档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
发布时间:2017-07-11
随机抽查事项名称
对旅游经营者组织、接待出入境旅游,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,未及时向公安机关、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
实施主体
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
设定依据
《旅游法》第九章第
99
条,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、领队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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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;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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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;拒绝履行合同的;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,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